廈門允昌印刷有限公司 蔡成基:我對柔印復合軟包裝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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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柔印開發并擴展了薄膜衛包市場,包括收縮膜集合包裝市場,翔安銘板印刷,但該工藝僅僅停留在單純印刷,表印或里印。同凹印復合軟包裝工藝相比,所謂的柔印軟包裝其實不完整,沒有復合工序,其實不能稱為真正的軟包裝。
柔印10多年來一直在復合軟包裝領域之外徘徊,其主要原因是采用柔印機印刷薄膜,套準精度固然沒問題,但網點增大,尤其是正常運行3~4小時后的網點增大,始終沒有找到產生原因及其根本解決方法。因此用柔印機印刷薄膜,一般采用133線/英寸印版,不敢用高線數,怕因網點增大而造成堵版。以133線/英寸的柔印與175線/英寸的凹印比較高下,柔印的網點過粗,層次拉不開,終端用戶不認同。因此,即使在具有凹印與柔印兩種不同裝備的印刷企業,在作以何種工藝滿足用戶需求的選擇時,柔印往往出局。
因為印刷后沒有繼續復合的機會,所以柔印表印多,在復合方面的經驗少。此次水墨實證,銘板印刷生產,給柔印復合軟包裝帶來了機會(點擊查看“實證過程”)。針對連凹印老大哥都有點發怵的無溶劑復合工藝,相信對柔印今后在復合軟包裝領域的攻城略地,會有一些幫助。
有必要提出柔印的改善問題。柔印機為什么印不好175線/英寸印版?而機組式柔印機卻早就攻克了相應難關?不要拿寬幅機與窄幅機的不同來說事,其實柔印界對這兩種機型的差別及其優劣所做的比較不夠,分析不夠,因而并沒有找到真正的原因,當然也拿不出切實的解決辦法。
同樣是柔印機,為何有些機型在正常運行8~10小時后,中心壓印輥表面溫度(注意:不是中心壓印輥內部冷卻水溫度,而是實測的鋼輥表面溫度)上升只有1℃左右,而大多數機型在運行3~4小時后溫度卻要上升10℃以上?按照金屬體膨脹規律,粗略的1米1絲1℃計算法,可以估算一下,原先設定并微調好的壓印輥與印版輥之間的壓力會增加多少?能不能將這種溫度誤差控制起來?或者換一個角度,當中心壓印輥向外膨脹了,壓印單元能否自動朝反方向調節,以保持原有設定并調節好的距離不變?機組式柔印機的壓印輥直徑普遍比較小,即使沒有輥筒的恒溫控制,金屬體膨脹產生的壓力變化可以忽略。但柔印機中心壓印輥直徑很大,無法忽略這種變化。忽略了,必將出錯。
現在很少聽到關注中心壓印輥內部冷卻水質控制的,其實不關注這些具體參數,中心壓印輥的徑向跳動誤差會增大,裝機調試時誤差在10μm以內,幾年后將會翻倍,20μm的誤差司空見慣。T.I.R的控制,一直是柔印機的核心。但現在的關注重點,卻是在加強印版網點的抗壓,在印版上容易因網點增大而造成相鄰網點搭接處,如40%網點左右區域,在網點上加環。
我們贊同用魚刺圖的分析方法來解決柔印機印高線數印版的問題,但在眾多魚刺中要抓主要矛盾,在主要矛盾中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這樣,才可能盡快解決柔印機在復合軟包裝上的應用。薄膜印刷中,機型比機組式機型的套準精度要高得多,但“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機型確實印不好高線數印版。這個問題不解決,此次實證帶來的市場機遇很可能沒法享受。
廈門允昌印刷有限公司 復印店復印教材侵犯了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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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今年2月底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部分重點城市高校及其周邊復印店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后,銘板印刷批發價,教材相關著作權人及出版社認為這是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上方寶劍”。然而,網上卻出現了一些質疑政府部門治理復印活動的言論。為了澄清謬誤,明辨是非,《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先后采訪了一些專家、學者,請他們依法解析大規模復印教材的行為究竟侵犯了權利人的哪些權利。
“我們上大一的時候,初是在學校的二手書店里買師哥師姐用過的教材,當時不只因為二手書便宜,更重要的是這些書上有師哥師姐上課時劃的重點,可是因為數量有限,后來許多同學就把教材給復印了。再后來,校園的復印店就有各年級的教材電子版了,想要什么有什么,大家也就開始用復印教材了。”日前,某財經大學兩位大四的學生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采訪時談道。
記者曾先后走訪了北京的多所大專院校,驚奇地發現現在學生們使用復印教材早已常態化,很多班級干脆由班長牽頭統一去復印店購買復印教材。更有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一位教知識產權的教授告訴記者,在上課時發現,自己編寫的教材,學生們用的竟然全部是復印教材,于是他直接把這件事當案例講給了學生。在走訪中,記者經過與多位同學聊天,得知其實在他們心里隱約也覺得這種做法不是太好,但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所以也就沒多想。
復印教材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
那么究竟復印店未經授權擅自為學生提供整本的復印教材,這種行為是否涉及侵犯教材的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權呢?復印教材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呢?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告訴記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通常享有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所謂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而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在傳統的媒介形式中,對文字作者來說,以印刷的形式復制和發行作品通常是普遍的方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圖書出版。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對圖書出版者也規定了專門的保護,就是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因此未經授權擅自復印并銷售著作權人已經出版的作品,則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侵害,同時也構成侵犯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
對此,社會上有些人認為復印店又不是出版社,復印和銷售復印件的行為不構成對作品的使用;也有人認為復印已經出版的圖書是為了提供給學生個人使用,因此不構成侵權。這些想法在索來軍看來都是對《著作權法》的誤讀和誤解。“對于個人使用,《著作權法》確實有對著作權人行使權利限制的規定,例如,《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個人使用或者合理使用。”他進一步解釋說。據索來軍分析,所謂個人使用通常應理解為,在使用目的上為個人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給他人使用;在使用數量上應當是少量的,應控制在自己使用的合理范圍;在使用性質上應當不具有公開性,更不能帶有商業性。以復印教材來說,如果學生自己使用自己的復印機或者借用他人的復印機對作品少量復印,而且復印的教材僅限于自己使用,應該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但對于公開對外營業的復印店來說,復印教材既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還有償提供給他人,顯然不屬于個人使用或者合理使用,無疑構成對著作權人和圖書出版社的侵權。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權,有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看它是否妨礙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書店有正式出版的圖書供消費者購買,而復印店卻擅自復印教材并提供給他人在客觀上造成出版社出版的圖書銷量減少,使得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的應得收益受到損失,顯然是對權利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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